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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學務處 | 2017-08-29 | 點閱數: 205
1.房間內殘留的菸煙(簡稱三手菸),將危害兒童發展及健康,勿於孕婦或兒童旁吸菸。 2.106年6月19日起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最高處新臺幣1萬元整。 4.禁止販賣菸品予未滿18歲之青少年,違者最高處新臺幣5萬元整。 5.販賣菸品形狀點心及玩具物品,違者最高處新臺幣3,000元整。 6.菸品禁止促銷或廣告,請勿用網路等媒體促銷菸品,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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