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一覽表」等相關資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0年3月4日府客文字第100206004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家基本法,公事語言制度及尊重多元文化,提升公共領域客語服務品質,旨揭要點業於99年4月1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客會文字第0990003751號令訂定發布。
三、依該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規定,就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與其所在地隸屬之縣市政府之公教人員,於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以及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予以獎勵。
四、請轉知凡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99年度客語能力認證中級暨中高級考試者,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請於民國100年5月22日日前造具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清冊送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五、前開要點及申請表件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一覽表點子檔,請至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首頁/主動公開資訊/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客語推廣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