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各機關對於八八水災期間投入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具有特殊貢獻或具體優良事蹟者(含非公教人員),請依獎章
條例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主動予以請頒獎章或獎
勵,以資激勵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9月15日局考字第0980064448號函辦理。
二、首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內容略以:
(一)查獎章條例第1條規定,公教人員、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著有特殊功績或優良事蹟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獎章。復查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獎章,應以其請獎事實性質,由有關主管機關報辦之。」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2項規定:「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公教人員符合請頒獎章要件者,應主動建議辦理,並依規定詳實審查。」請依上開規定,主動提報請頒功績或楷獎章(二)各機關報行政院請頒功績、楷模獎章者,應檢附請頒功績
或楷模獎章事實表1份(格式如附件)。如曾獲頒功績、
楷模獎章者,請於報行政院函內敘明所獲頒之獎章種類、
等次及年度,並扼要敘明具體事蹟。
(三)各機關投入救災及災害重建有功人員,亦可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各機關職員
獎懲規定所訂之標準,核實辦理獎勵事宜。
三、貴單位所屬人員如符合請頒功績、楷模獎章者,請依上開規
定函報本府核轉各該主管院核頒。
四、檢附上開原函影本(含附件),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
上下載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