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人字第10001698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教育部98年7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8114427號函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案陳教育部100年5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649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選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是以,教師進修種類包含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及研習等 ,爰教育部旨揭函釋說明二(一)所敘「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事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之後段「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修正為「進修學位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及「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