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媒體報導某國小校長聘任其子女代課,領10萬罰百萬乙案,請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8年9月25日台國(四)字第098/0165750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校擔任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注意「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並請於相關會議中宣達及提醒。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
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附件請點下列網赴
http://file.tycg.gov.tw/AP_Data/FileDownload/0000aud1/4ac08cc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