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3個月以上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學生,於100年1月至9月期間,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之原住民青少年。
三、申請人(家長):設籍本縣之原住民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四、補助順位及金額:(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支金額為限)
(一)第1順位為「低收入戶」: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每戶最多2人,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8,000元。
(二)第2順位為「中低收入戶」:每戶最多1人,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6,000元。
(三)第3順位為「其他未符合前2款補助條件之原住民學生」:每戶1人,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4,000元。
五、補助方式:符合補助條件者,於本年度內參加課業補習課程時,全額一次補助,並依補助順位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第2、3順位申請人數超過預算,以年所得收入低者為優先補助,每戶1人)。但無故不上課或於補習班打架鬧事者,情形重大,經查屬實,則撤銷補助,追回補助款,不得異議。
六、申請程序:
(一)受理單位(本縣各國中、高中職):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於本(100)年9月5日至9月30日前,將有關資料送就讀學校初審。
(二)受理申請之學校請於本(100)年10月5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以清冊函報本府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