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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國中防疫停課不停學專區

113學年度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平台(請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09-10-06 | 點閱數: 955

主旨:修正「桃園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98年9月1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98年9月7日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306號函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爰配合中央修正本縣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二、本次要點修正重點為:公教同仁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為減輕其負擔,可依情況調整還款方式,增訂第六點第二項規定。
三、前揭修正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即時訊息/公務檔案下載專區自行下載(http://www.tycg.gov.tw)。

 

桃園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第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行政院九十八年九月七日院授人住字第0九八0三0三三0六號函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爰配合中央修正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茲將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為減輕公教同仁負擔,可依情況調整還款方式。(修正草案第六點)

 

 桃園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六點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臺灣銀行桃園分行住福會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帳戶。
2、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註明,除應負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並副知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及住福會。(貸款人如經調任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者,應比照離職人員一次繳清)。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時,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學校向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住福會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貸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臺灣銀行桃園分行住福會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帳戶。
2、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註明,除應負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並副知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及住福會。(貸款人如經調任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者,應比照離職人員一次繳清)。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時,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學校向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為減輕公教同仁負擔,可依情況調整還款方式,爰增訂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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