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公教人員子女已獲教育部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提供之莫拉克風災受災學生就學扶助措施或助學金者,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1日局給字第0980064751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於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
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三、莫拉克風災受災學生已領取教育部就學扶助措施,得否再領取子女教育補助一節,查「教育部因應莫拉克風災就學扶助措施」二、經濟協助具體措施規定,國中小學生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或導師認定,可補助代收代辦費每學期最高國小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國中1,600元等項目;至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學生,於風災中有父、母或監護人一方死亡、失蹤或重傷、自有房屋倒塌或不堪居住、學生重傷或其他經學校認定學生生活確有困難者,其學雜費全免,最長連續3年。及同措施三、規定,同時符合各政府機關學雜費減免條件學生,應自行擇優並擇一辦理,不得重複請領學雜費減免。茲依上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全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爰本節國中、小學生部分,以教育部就學扶助措施所補助者為代收代辦費,非屬學雜費之減免,故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至高中(職)以上學生部分,因已獲全免學雜費,為期政府資源合理運用,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四、另莫拉克風災受災學生已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提供之助學金,得否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節,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第4點規定略以,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依其就讀學制,自國小至大學每學期可補助5,000元至15
,000元不等之金額。由於本項助學金非屬全免學雜費性質,亦非由政府提供,依上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