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0日臺人(二)字第1010012390D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依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推薦。
四、本(101)年第7屆教育奉獻獎之表揚人數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各校推薦時確實查證。
六、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填寫,格式有誤者,一律退件。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
七、另請將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及教育奉獻獎獲獎感言單之電子檔傳送至本府承辦人信箱:lilymiaka@ms.tyc.edu.tw,電子郵件主旨請標記為:○○學校推薦第7屆教育奉獻獎。
八、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填表說明及教育奉獻獎獲獎感言單請逕至教育部網站(www.edu.tw/人事處電子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