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01學年度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暨團體申請作業表單、計畫書撰寫規定
說明:
一、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辦理。
二、本縣101學年度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業期程如下:
(一)申請日期:101年5月1日至5月10日;個人實驗教育案件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學籍學校申請,團體實驗教育案件則由學生法定代理人,以團體成員設籍本縣占最多數者,共同向本局申請。
(二)初審、送件及審議:
1、個人實驗教育之案件,請各校依申請表項目、計畫書撰寫規定檢核並通知補正後,於101年5月25日前轉陳本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請送本縣平興國小輔導室,由平興國小收件彙整)。
2、團體實驗教育案件,申請書、實驗計畫書及相關附件請申請人,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本局國小教育科,業務單位檢核並通知補正後於5月25日前轉陳本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