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1年7月2日桃教中字第1010028431號。
二、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下列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發給之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發給之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發給中學教師之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發給中學教師之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教師之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教師之鐘點費。
三、詳如附件所示,請載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