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二、宗旨: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特訂定本要
點。
三、本要點評選推薦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及幼稚園,未曾獲頒本獎項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
四、評選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過去年度曾獲頒教育部或本縣表揚之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ㄧ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5.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
6.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7.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五、推薦及評選作業:
(一)受理推薦:
1.推薦方式:參加遴選人員應填具推薦表(如附表)送件
(1)自我推薦
(2)各機關學校推薦
(3)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推薦
(4)其他相關教育團體或組織
2.收件日期:
民國99年4月6日前,向承辦學校(大勇國小)提出推薦,並繳交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影本。
3.收件地點:
桃園縣八德市大勇國民小學學務處
聯絡人—劉家鈞主任 3622017—310 、 3636397
(二)評選作業:
1.評審小組:本縣教育處得聘請校長、教師、家長、學者專家、社
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第三點第三款所列獎項之教師
組成評審小組。
2.訪查時間:民國99年4月10日起至5月10日。
3.訪查方式:評審小組應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書面資料評
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象(例如曾任
教或現在任教學生、家長、學校有關人員等)及訪談
內容方式,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進行瞭解,評審小
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
領域之衡平性。
4.本府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審查、訪視、評審後,於民國99年5月20日前,評定推薦10名績優人員,報教育部決審。
5.經遴選後應填具推薦表(如附表),並在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連同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影印本,由承辦學校彙整於5月31日前送教育部彙辦。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六、獎勵及表揚:
(一)獲教育部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教育部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幀,並由本府核予記功一次。
(二)獲教育部師鐸獎者由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教育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本府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教育部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本府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七、經費:辦理本項活動所需經費由縣府相關預算項下支付。
八、差假:辦理本項活動訪視委員及工作人員,於活動期間給予公(差)
假。
九、辦理本項活動績優工作人員(如工作人員名單),於活動結束後報請縣府依規定獎勵(嘉獎9人)。
十、其他評選推薦相關注意事項,依教育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辦理。本計畫未盡事宜,由本府教育處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