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乙份 請各校確實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同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學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最高基本節數或分鐘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兼任、代課鐘點費。
二、邇來,接獲部分學校教師支領兼任、代課鐘點費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各校教師支領兼任、代課鐘點費務必依前揭規定核實支領,如確有溢領之情事,除請學校繳回溢領之兼任、代課鐘點費外,相關失職人員將予以議處。
三、檢送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乙份,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