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18
  • slider image 117
  • slider image 116
  • slider image 109
  • slider image 113
  • slider image 112
  • slider image 110
  • slider image 108
  • slider image 107
  • slider image 105
  • slider image 101
  • slider image 95
  • slider image 92
  • slider image 91
  • slider image 63
  • slider image 61
:::

楊梅國中防疫停課不停學專區

113學年度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平台(請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0-12-16 | 點閱數: 1346

主旨:函轉關於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辦理。
二、本案銓敘部經提本(99)年11月2日該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並依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詳慎討論後,業獲致以下處理原則:
(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四)至於個案有無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
三、另各機關是否於選舉期間限制或取消所屬人員利用公家電腦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之功能,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自行權衡處理。
四、原函影本請自行下載參閱。

:::
:::

登入

個人資料保護作業專區

■個資保護聯絡窗口
聯絡人 :資訊組長
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149號
電話:03-4782024#211
Email:s6131453@ms.tyc.edu.tw
公開作業    保管項目增修表
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站內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