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99學年度第2學期長期代理教師起聘日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90年12月31日府教學字第090265393號函規定:「各校於上學期中出缺時,若出缺期間至該學期課程結束日止未達3個月者,請先聘任短期代理教師至該學期課程結束,並於寒假期間甄選長期代理教師,長期代理教師統一自第2學期開學日起聘,如未能於開學日報到就職,自開學日起,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二、復查教育部100年1月5日召開「研商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相關事宜會議」決議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為100年2月14日(星期一)。
三、本府100年1月10日府教小字第1000007377號函略以,「…100年2月14日到19日當週請各校規劃反霸凌、反黑、反毒的教育宣導,並應就2月11日原應上課的課程於該週內補足…。」。
四、教育部100年1月13日臺國(一)字第1000004230號函略以,「…有關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決定調整延後於100年2月14日(星期一)開學,並於100年2月19日(星期六)補行上班上課…。」。
五、綜上,考量各校100年2月11日之課程仍應於2月14日至2月19日該週補足,爰99學年度第2學期各校甄選聘任之長期代理教師仍自100年2月11日起聘(開學後報到者依實際報到日起聘),並應於100年2月14日至2月19日該週補課。